看页面右上角 公司业务范围:1:国内集装箱海运点到点运输 2:集装箱租售 3:专业SOC自备箱订舱 4:黄埔码头集运物流服务 5:广东地区至全国整车物流 6海运铁路汽运网络互通运输服务 7黄埔拆装货物
主营国内海运门到门运输服务,主营从黄埔港/南沙港/蛇口港/沙田港等珠三角各港口发往海口港/厦门港/泉州港/温州港/福州港/宁波港/太仓港/上海港/连云港/日照港/青岛港/烟台港/天津港/锦州港/秦皇岛港/营口港/大连港等沿海各大港口,以上航线到达目的港后,我们派车送货到客户的仓库里!为客户省心省力,客户只要请工人装货和卸货就可以了! 箱型、载重及计费: 小柜20GP= 5.98×2.35×2.38=33.44立方米(27.5吨内适于装重货) 高柜40HQ=12.03×2.35×2.68=75.76立方米(26.5吨内适于装泡货) 计费方法(门到门):装货拖车费+海运费(含码头费)+送货拖车费是自国内条内贸航线开辟后早成立的国内海运公司之一。公司立足广州,佛山,东莞,深圳等珠三角城市,主要经营国内集装箱门到门海运、国内船运、内河江海联运等国内沿海内贸水路运输以及港口集装箱海运业务。经过发展,在国内已经形成了覆盖整个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长江沿线、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等沿海所有省份的水路、陆路联合集装箱货物运输网络。上门取货,内陆运输,仓储,报关报检,熏蒸等服 国内海运 内贸海运 集装箱海运 集装箱物流海运 海运费 国内集装箱海运 内贸集装箱海运 门到门运输 点到点运输 全程运输 海运查询 水运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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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托运订舱:编制出口托运单,即可向货运代理办理委托订舱手续。货运代理根据货主的具体要求按航线分类整理后,及时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货主也可直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当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出装货单,定舱工作即告完成,就意味着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已经缔结。
(4)保险:货物订妥舱位后,属卖方保险的,即可办理货物运输险的投保手续。保险金额通常是以发票的CIF价加成投保(加成数根据买卖双方约定,如未约定,则一般加10%投保)。
(5)货物集中港区:当船舶到港装货计划确定后,按照港区进货通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托运人办妥集运手续,将出口货物及时运至港区集中,等待装船,做到批次清,件数清,标志清。要注意特别注意与港区,船公司以及有关的运输公司或铁路等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按时完成进货,防止工作脱节而影响装船进度。
(6)报关工作:货物集中港区后,把编制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连同装货单,发票,装箱单,商检证,外销合同,外汇核销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出口,经海关关员查验合格放行后方可装船。
(7)装船工作:在装船前,理货员代表船方,收集经海关放行货物的装货单和收货单,经过整理后,按照积载图和舱单,分批接货装船。装船过程中,托运人委托的货运代理应有人在现场监装,随时掌握装船进度并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装货完毕,理货组长要与船方大副共同签署收货单,交与托运人。理货员如发现某批有缺陷或包装不良,即在收货单上批注,并由大副签署,以确定船货双方的责任。但作为托运人,应尽量争取不在收货单上批注以取得清洁提单。
(8)装船完毕,托运人除向收货人发出装船通知外,即可凭收货单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换取已装船提单,这时运输工作即告一段落。
(9)制单结汇:将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结汇单证备齐后,在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议付有效期限内,向银行交单,办理结汇手续。
2.集装箱运输出口程序:
(1)订舱—发货人根据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在货物托运前一定时间内填好集装箱货物托运单(CONTAINER BOOKING NOTE)委托其代理或直接向船公司申请订舱。
(2)接受托运申请—船公司或起代理公司根据自己的运力,航线等具体情况考虑发货人的要求,决定接受与否,若接受申请就着手编制订舱清单,然后分送集装箱堆场(CY),集装箱货运站(CFS),据以安排空箱及办理货运交接。
(3)发放空箱—通常整箱货货运的空箱由发货人到集装箱码头堆场领取,有的货主有自备箱;拼箱货货运的空箱由集装箱货运站负责领取。
(4)拼箱货装箱—发货人将不足一整箱的货物交至货运站,由货运站根据订舱清单和场站负责装箱,然后由装箱人编制集装箱装箱单(CONTAINER LOAD PLAN)。
(5)整箱货交接—由发货人自行负责装箱,并将已加海关封志的整箱货运到CY。CY根据订舱清单,核对场站(DOCK RECEIPT D/R)及装箱单验收货物。
(6)集装箱的交接签证—CY或CFS在验收货物和/或箱子,即在场站上签字,并将签署后的D/R交还给发货人。
随着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的发展、变化以及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普及和集装箱运输技术的进步,十多年来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使用的单证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国际贸易条件解释规则"(Incoterms1990,Incoterms2000等)中出现了海运单(seawaybill)。而在我国的国际集装箱班轮的近洋航线上,于1992年底、1993年初,出现了“电放"(telexrelease)的概念。 “电放"与“海运单"都是为了便利海上运输而创设的,而且在目前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实践中经常使用。根据对中日航线一些集装箱班轮所使用单证的统计,按票数计,使用提单的情况仍高达90%左右,使用“电放"的也已占8%左右,而使用海运单的只占2%左右。然而,人们在选择使用“电放"还是使用海运单时,往往是人云亦云,盲目地选择。在研究选择使用“电放"还是使用海运单的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电放"和海运单的基本概念。 “电放"及海运单的概念
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必须交出一份经适当背书(dulyendorsed)的正本提单(在变更卸货港时或在其它特殊情况下,通常应交出全套正本提单)(注:这是提单作为缴还证券的性质,即提单上请求提货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交还提单为要件),并且还应付清所有应支付费用,然后方能在卸货港取得提货单(DeliveryOrder,D/O),提取货物。
当收货人无法及时获得提单,则通常是收货人凭保证书换取提货单后提货(注:请区分航运实践中通常使用的“保函"的概念和担保法中“保证"的概念)。但是,船公司不能以保证书对抗第三人(持有提单的真正的收货人),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为了使收货人可以在某些无法及时取得提单、而船公司又不愿意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能及时提取货物,实践中就产生了“电放"的做法。人们通常所说的“电放"是狭义上的概念,即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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