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法技术规范(试行)》
2025年08月03日 16: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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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粤府〔2018〕128号),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管,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广东省制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法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于6月11日发布并开始施行。
一、《规范》的特点
《规范》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与现有同类技术规范相比,在部分细节地方体现了广东地方标准规范的特征要求;二是除系统的技术要求外,将系统的验收、运维管理及数据审核的要求纳入到规范中,形成相对完善的指导文件;三是在系统验收方面,扩展了便携式设备作为参比方法的使用。
二、同现有规范的对比
《规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数据审核和处理等有关要求。在系统组成与技术指标要求方面,国内目前主要以《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简称HJ 1013)作为主要的技术参考依据;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验收及日常管理方面,国内均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简称HJ 75)作为指导。将《规范》与HJ 1013和HJ 75作为比较,重点阐述《规范》其它两项标准规范的不同点。
1. 系统组成与功能
在技术指标方面,《规范》同标准HJ 1013进行比较,在响应因子、采样温度两方面略有差异,具体对比内容见表1.表1 系统组成与功能要求对比
| 内容 | 《规范》 | HJ 1013 |
| 响应因子 | 未对响应因子提出要求 | 测量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响应值相对于测量丙烷响应值的无量纲比值 |
| 采样温度 | NMHC-CEMS 从探头到分析仪应采用全过程伴热,伴热温度应不低于120℃,或高于废气温度20℃,取高者。 | 预处理部分未做明确要求 |
由表1可知。相比HJ 1013,《规范》在响应因子方面未做要求,而1013表征系统准确度需进行响应因子对比,对比的物质为丙烷。因现场样气组分复杂,单一的甲烷或丙烷标气不能表征FID设备的准确度,因此标准HJ 1013的要求更为细致。采样温度方面,《规范》要求从探头至分析仪全过程伴热,即气体流经的气路单元包括采样、伴热管线、预处理、分析仪需全部高温,而标准1013没有对预处理部分做明确要求。由于气路存在冷点会导致部分VOCs组分吸附进而导致监测结果偏低,《规范》此举符合目前国内主流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性能特点。
2. 站房及施工建设
站房及施工建设方面,《规范》与标准HJ 75作为比较,在站房、安装位置要求以及施工三个方面略有不同,具体对比内容见表2.
表2站房及施工建设要求对比| 内容 | 《规范》 | HJ 75 |
| 站房 | 若站房内仅放置单台机柜,面积原则上应≥3×4m2 。若同一站房放置多套分析仪表的,每增加一台机柜,站房面积应至少增加4m2。 | 若站房内仅放置单台机柜,面积应≥2.5×2.5m2。若同一站房放置多套分析仪表的,每增加一台机柜,站房面积应至少增加3m2,便于开展运维操作。 |
| 安装位置要求 | 安装位置烟道内废气流速应≥5m/s | CEMS 不宜安装在烟道内烟气流速<5m/s 的位置 |
| 安装施工要求 | 电气控制和电气负载设备的外壳防护应符合GB 4208中IP55防护等级要求 | 电气控制和电气负载设备的外壳防护应符合GB 4208的技术要求,户内达到防护等级IP24级,户外达到防护等级IP54级 |
由表2可知,《规范》的站房建设面积要求要高于HJ 75的建设要求,站房的大小与部分国内区域对监测分析站房的大小要求相同;在安装位置方面,两项标准规范均要求安装在流速大于5m/s的位置安装,不过HJ 75认为是“不宜”,规范在语言表述上更加严格;设备防护等级方面,《规范》要求外壳防护达到IP55的等级,没有区分户内户外,对设备的防护等级要求更高。
3. 验收性能指标与参比方法
在验收系统性能方面,由于HJ 75针对常规气态污染物监测,没有体现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的指标要求,因此《规范》在系统性能指标验收方面与标准HJ 1013做对比,而验收参比方法要求可与HJ 75对比(由于《规范》、HJ 75及《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在验收流程和运维方面没有不同,因此本文没有再做对比)。对比结果见表3.
表3 验收性能指标与参比方法对比| 内容 | 《规范》 | HJ 1013、HJ 75 |
| 验收性能指标 | 响应时间:全系统≤5min 分析周期:≤3min 零点漂移、量程漂移:仪表漂移≤3%F.S.;全系统漂移≤5%F.S. 示值误差: 当量程>200μmol/mol时,示值误差不超过±5%标准气体的标称值; 当量程≤200μmol/mol时,示值误差不超过±3%F.S. 准确度: 当参比方法测量非甲烷总烃浓度(以碳计)平均值: a. <50mg/m3时,误差≤20 mg/m3 ; b. ≥50mg/m3~500mg/m3时,相对准确度≤40%; c. ≥500mg/m3时,相对准确度≤35%。 | 分析周期:≤3min 24h漂移:±3%F.S. 准确度: 当参比方法测量非甲烷总烃浓度的平均值: a. <50mg/m3时,误差≤20 mg/m3 ; b. ≥50mg/m3~<500mg/ m3时,相对准确度≤40%; c. ≥500mg/m3时,相对准确度≤35% |
| 参比方法 | a)实验室法,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根据国家颁发的标准方法(GB/T 16157、HJ 732、HJ 38)进行准确度验收。 b)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规范性附录 F,用于参比的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应符合 HJ 1012 的技术要求。 | 用于与 CEMS 测量结果相比较的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 |
由表3可知,《规范》在验收性能指标的内容比HJ 1013要求更多,增加了示值误差的要求。这是由于HJ 1013有一部技术指标是实验室检测的内容,如线性、重复性,检测方法与示值误差相近,因此标准HJ 1013在现场对系统进行指标验证时未做示值误差的要求。《规范》对于示值误差的要求也参考了HJ 75对于其它气态污染物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规范》与HJ 1013以及HJ 75差异的地方,除使用常规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法外,便携式设备可作为参比方法进行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准确度验证。《规范》要求作为参比方法的便携式仪器应符合HJ 1012(《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技术指标要求,并在附录F对便携式设备的组成和使用方法提出了要求。由于VOCs的性质原因,传统的参比方法即实验室分析方法,采样与分析时间间隔较长,导致VOCs组分产生变化,在线监测系统的数值往往与实验室比对结果相差较大,因此《规范》此举将对验收结果比对更加有利。
三、讨论与分析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可知,《规范》虽在系统组成与功能、站房及施工建设、验收指标与验收方法方面与HJ 1013和HJ75略有不同,但绝大部分的要求都相同,说明国内对于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方面的技术标准已趋于统一。《规范》在验收方面明确将便携式检测设备可用于在线监测系统准确度验收的方法,在现有技术规范的基础上是一项重要的变化。但由于便携式监测设备在国内的应用数量较少,对于便携式设备的验证和使用条件还不完善,在未来的实际验收工作中,短期内还不能替代现有的实验室的参比方法。如何使用便携式检测设备进行指导验收,还需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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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固定污染源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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