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5日 11:40:31 来源:石家庄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进入该公司展台 阅读量:6
一、与专项法关系定位不够清晰
一、在科学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上,缺乏切实有力的措施保障。
“草案在第4条提出了‘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理念。如能得到具体的制度保障,这无疑是一个进步。”环保部说,但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这一理念没有得到充分贯彻。比如,草案删除了现行第4条关于“环保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并在第12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二、在合理界定环境保护法与专项法的关系上,基本定位不够清晰。
环保部认为,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环保理念、基本原则、基本体制、政府责任、公众权益保障、社会参与机制、企业的基本义务、环境经济政策、通用的处罚规则等,而针对企业的具体监管措施应当主要留由其他专项环保或者行政法规规定。
三、在配置环保监管职能上,会对现行体制造成冲击。
环保部认为,目前草案对监管体制做了重大改变。如第10条规定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放标准、第11条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测制度、第19条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意见等修改条款,不仅与现行有效的职责分工和管理体制相违背,而且弱化了环保部门的综合宏观职能,将对环保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四、在对待各地方各部门的环保实践上,草案没有充分吸收成功经验。
环保部称,目前草案没有将那些应当用规范来调整、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现实中又迫切需要的、修改后对环境保护工作能产生显著成效的实践成果和国际经验,纳入到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中。
其中包括,可持续发展、市场手段、排污许可、战略环评、公众参与、环境权益、公益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