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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 米( 海 产)国家标准GB 6641-86

2026年09月30日 16:45:24      来源:深圳市冠亚技术科技有限公司 >> 进入该公司展台      阅读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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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虾米(海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虾 米( 海 产 )

Dried  marine  shrimp

UDC 639.51    GB 6641-86

 

 

 

 

本标准适用于以鹰爪虾[Trachypenaeus curvirostris(Stimpso)]、脊尾白虾[Palaemon(Exopalaemon)carini  cauda Holthuis]及其他海水产中、小型鲜虾为原料,经煮熟、干燥、脱壳的制得品。

1  技术要求

1.1  感官指标见表1:

表1

        品级

项目

一级品

二级品

三级品

色  泽

鲜艳,光泽好

光泽较好

光泽稍暗

组织形态

肉质坚实,大小均匀,

个体肥满光滑,无粘

壳和附肢,无虾黄或

虾脑

肉质坚实,大小较均匀,

允许有微量粘壳和附

肢

允许有少量粘和附肢

滋味及气味

鲜香,细嚼有甜味

较鲜,无异味

无异味

杂  质

不得有泥沙、草屑等杂质

1.2  理化及微生物指标见表2:

表2

项        目

指        标

一级品

二级品

三级品

水分,%

18

盐分(以氯化钠计),%

7

9

完整率,%

90

80

70

千粒重,g

600

450

300

沙门氏菌属或志贺氏菌属

不得检出

2  检验规则

2.1  取样方法

2.1.1  产品按批号随机从每批件数的3%中抽取样本,但每批抽出件不得少于3件。

2.1.2  用取样器等工具插入抽出件的上、中、下三层分别取样。每批取样总量不得少于1.2㎏。将抽取的试样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300g,装入清洁干燥的磨口瓶中,瓶上贴上标签,注明:品名、生产单位、取样日期、取样编号。

2.2  检验方法

2.2.1  净重检验及判定

2.2.1.1  将抽出件称重,求得净重。

2.2.1.2  被检抽出件的总平均净重不低于标志重量时,即判定该批产品净重符合。

2.2.2  感官检验

    将试样平摊于白搪瓷盘内,以视觉、嗅觉、味觉、触觉等感觉器官检验判别。

2.2.3  水分含量的测定

    称取试样5g(称准至0.001g)置于干燥至恒重的称量瓶中,放入100~105℃的干燥箱内干燥至恒重.水分含量X1(%)按式(1)计算:

                        …………………………………………(1)

式中:W1――称量瓶和试样重量,g;

      W2――称量瓶和试样干燥后重量,g;

      W3――称量瓶重量,g。

2.2.4  盐分含量的测定

2.2.4.1  试剂和溶液

a.  (GB 670-77):分析纯,0.1N标准溶液按GB 601-77《标准溶液的制备与标定》配制与标定。

b.  铬酸钾(HG 3-918-76):分析纯,10%水溶液。

2.2.4.2  样品处理

  将试样充分切碎,称取15g(称准至0.001g),置于50ml坩埚中,以小火炭化到能用玻璃棒小心地全部压碎为止。加入少量热蒸馏水,用玻璃棒充分研磨,然后用热蒸馏水*地将炭化物转移到250ml容量瓶中,冷却后用蒸馏水定容,摇匀,在干燥滤纸上,过滤到干燥烧杯中。

2.2.4.3  测定手续

  精密吸取滤液25ml于250ml锥形瓶中,加10%铬酸钾溶液0.5ml,用0.1N标准溶液滴定至溶液初呈桔红色。盐分含量(以氯化钠计)X2(%)按式(2计算):

                               …………………(2)

式中:N――标准溶液的当量浓度;

V――消耗标准溶液的体积,ml;

W――试样重量,g;

0.05845――氯化钠的毫克当量。

2.2.5  完整率的测定

  称取100g(称准至0.1g)试样于白搪瓷盘中,用角匙拣出不足虾体2/3的破碎粒后,将完整的虾米称重(称准至0.1g)。完整率X3(%)按式(3)计算:

                         …………………………………………(3)

式中:W1――完整虾米重量,g;

W2――试样重量,g。

2.2.6  千粒重的测定

  将2.2.5中测定完整率后的完整虾米数粒,千粒重X4(g)按式(4)计算:

                              ………………………………(4)

式中:W1――完整虾米重量,g;

      D――完整虾米的粒数。

2.2.7  沙门氏菌属或志贺氏菌属检验

  按GB 4789.4-4789.5-8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的规定执行。

2.3  验收规则

2.3.1  产品由生产单位或有关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收货单位有权进行核验。

2.3.2  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可再加倍量重新取样复验,如仍不符合要求,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3  包装、标志、贮存、运输

3.1  本品采用麻袋、编织袋、纸箱包装,每件净重15、30、50㎏,内衬食品级塑料袋,或内容物用食品级塑料袋分装成。包装必须牢固、严密。

3.2  每件包装外应有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品名、质量等级、净重、生产单位名称、批号和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3.3  每批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品名、质量等级、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证明、检验员代号。

3.4  本品应贮存于干燥阴凉处,防止受潮、日晒、有害物质的污染和其他损害。

3.5  运输中的要求与贮存相同,装卸时应注意防止机械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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